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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高原裝配式建筑工程預算定額(試行)》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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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頒布實施《西藏自治區高原裝配式建筑工程預算定額(試行)》的通知 市(地)政府(行署)辦公廳(室)、各區直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高原裝配式建筑發展的實施意見》(藏政辦發〔2017〕143號)精神,推進建筑業轉型升級,大力發展我區裝配式建筑,為我區裝配式建筑工程提供計價依據,區住建廳會同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廳編制了《西藏自治區高原裝配式建筑工程預算定額(試行)》(以下簡稱《預算定額(試行)》),經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預算定額(試行)》于2020年8月1日起試行,現就《預算定額(試行)》執行中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預算定額(試行)》根據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頒發的《裝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2016版《西藏自治區建設工程預算定額》,以及現行國家裝配式建筑標準、設計規范、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并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編制完成。 二、本《預算定額(試行)》與《2016西藏自治區建筑與裝飾工程預算定額》(XZ01-31-2016)配套使用,原《2016西藏自治區建筑與裝飾工程預算定額》(XZ01-31-2016)中的相關裝配式建筑構件子目同時廢止。 三、本《預算定額(試行)》子目設置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裝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設置,預制混凝土構件、鋼柱(實腹柱、空腹柱、鋼管柱)、鋼屋架、鋼梁等裝配式建筑構件均按成品市場價計價。 四、本《預算定額(試行)》中裝配式混凝土結構、裝配式民用建筑鋼結構未明確機械運輸、機械吊裝等費用。其費用包含在措施項目的垂直運輸費中,垂直運輸費按照裝配式建筑安裝的實際開展情況確定。 五、本《預算定額(試行)》裝配式混凝土構件(如混凝土柱、梁、板、墻)成品的價格按市場價調整。 附件:高原裝配式建筑工程預算定額(文本) 聯系人及電話:張歡喜,0891-6833422。 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西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 2020年7月13日 展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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