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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長垣市2025年政府投資項目全部采用裝配式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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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政辦〔2020〕26號


長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長垣市發展裝配式建筑激勵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人民政府有關單位:


《長垣市發展裝配式建筑激勵辦法》已經市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長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7月23日


長垣市發展裝配式建筑激勵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促進我市裝配式建筑發展,減少資源能源浪費和施工污染,提升勞動生產效率和質量、安全水平,促進建筑業與信息化、工業化深度融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室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17〕153號)《新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方案》(新政辦〔2018〕56號)和《長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 (長政辦〔2018〕55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裝配式建筑建造項目。


第三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落實所轄區域裝配式建筑項目的責任主體。在建設用地(出讓或劃撥,下同)供地面積中,優先保障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園區)和項目建設用地,落實一定比例面積的裝配式建筑,并逐年提高落實比例。政府為投資主體的公共建筑除特定要求外,要使用裝配式建筑進行建設。


第四條   建立裝配式建筑項目名錄,在土地供應時,將裝配式建筑的相關要求列入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納入供地方案,并落實到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中。對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采用裝配式建造方式建設的商品住房項目優先保障用地。到2021年底,全市裝配式建筑(裝配率不低于50%,下同)占新建建筑面積的比例達20%以上,其中保障性住房及政府和國有企業投資項目達到30%以上,并逐年提高裝配式建筑比例。到2025年底,全市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積的比例力爭達到50%以上,符合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全部采用裝配式建造方式建設。


第五條   市財政積極拓展獎勵資金支持范圍,支持引導裝配式建筑發展,設立裝配式建筑發展獎勵資金,主要用于裝配式居住建筑項目的獎勵。


第六條   獎勵資金的使用遵循公開透明、注重實效的原則,致力于推動裝配式建筑項目建設,并接受社會和公眾監督。


第七條   裝配式建筑項目應滿足《河南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DBJ41/T222-2019)等相關技術要求。申報獎勵資金的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應因地制宜采用適宜的裝配式建筑體系,運營管理良好,無質量安全事故。


第八條   市財政給予裝配式居住建筑項目獎勵資金,對裝配率達到50%—60%(不含)的給予30元/㎡獎勵資金;對裝配率達到60%(含)以上的給予40元/㎡獎勵資金;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政府投資或主導的采用裝配式建造方式建設的項目,增量成本計入建設成本。


第九條   市住建局在網上發布裝配式建筑項目征集公告,獎勵資金原則上由項目的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建設單位向市住建局報送裝配式居住建筑項目獎勵資金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材料,提出獎勵資金申請。市住建局每季度對新申報項目及相關證明材料組織一次集中審核。


第十條   申請單位應在每年11月底前將申報書及相關材料報送市住建局。市住建部門要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年度裝配式建筑發展獎勵資金計劃,由市財政列入年度預算。


第十一條   裝配式建筑項目經裝配式建筑主管部門預評價,達到預評價要求并在其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辦理完成后,由市財政撥付項目獎勵資金的50%,項目完工并達到設計要求的撥付剩余獎勵資金。


第十二條   裝配式建筑發展獎勵資金使用,要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開展的審計、稽查和監督執紀等工作。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按期、如實向市住建局報送項目建設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鼓勵金融機構對建設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園區)、項目及從事技術研發工作的單位,在政策范圍內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拓寬抵押的種類和范圍,并在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及貸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傾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裝配式商品住房的,貸款額度最高可上浮20%。


第十五條   裝配式建筑項目施工企業繳納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按總額減半計取。工程質量保證金按扣除預制構件總價作為基數減半計取。應推薦符合條件的裝配式建筑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發和生產單位申請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裝配式建筑預制部品部件生產企業優先進入產業集聚區,享受產業集聚區優惠政策。裝配式成品房發生的實際裝修成本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納稅人生產的裝配式墻體材料產品部件列入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的,該部品部件可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實施裝配式建造的項目,項目單位在申請辦理裝配式建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外墻預制部分建筑面積不計入成交地塊的容積率核算,不計部分不超過規劃地上總建筑面積的3%。對裝配式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增加的外墻保溫部分,不計入容積率核算的建筑面積。


第十七條   對采用裝配式方式建設的單體商品房項目,施工形象進度達到正負零的,并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和確定施工進度及竣工交付日期,可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推行優質優價,對獲得國家級獎項、省級獎項的裝配式建筑項目,獲獎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參加建設工程投標時可享受加分獎勵。


第十九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對只有少數企業能夠承建的項目,按規定可采用邀請招標方式;對需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專有技術建造的,可不進行招標。


第二十條   裝配式建筑施工項目在滿足“六個百分之百”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下,在《新鄉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Ⅰ級、Ⅱ、Ⅲ級應急響應措施發布時,經報請新鄉市政府同意,允許裝配式建筑項目正常施工。在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運輸中,交通、公安部門根據有關政策給予支持,方便通行。


第二十一條   對裝配式建筑技術人才和產業工人參加培訓、評價和考核認定等符合條件的給予補貼。


第二十二條   申報單位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除追繳扣回獎勵資金外,將對企業和相關人員實施信用懲戒:


(一)申報材料弄虛作假,故意套取獎勵資金的;


(二)申報單位不按項目設計實施和不履行裝配式建筑承諾的;


(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報送建造過程信息的。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獎勵資金。違反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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