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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公布2020年度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企業綜合排名

 二維碼 502

關于公布合肥市2020年度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企業綜合排名的通知


合建產〔2020〕7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推進建筑產業化發展的實施意見》(合政辦〔2019〕22號)要求,現將合肥市2020年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產企業年度綜合排名予以公布。



舉報投訴電話:62656727


附件:合肥市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企業年度綜合排名實施細則(試行)

合肥市城鄉建設局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合肥市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企業年度綜合排名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提高合肥市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企業管理水平和信用意識,建立有序競爭機制和市場環境,推動裝配式建筑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合肥市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供應企業。


第三條 合肥市城鄉建設局負責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企業建筑應用管理,合肥市綠色建筑和節能管理中心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 評價采用“靜態考核+動態行為”,以年度“雙隨機”檢查情況為基礎分,結合企業日常行為和主管部門獎懲情況綜合積分,實施年度綜合評價制度。


第五條 評價周期為一年,評價結果在合肥市城鄉建設局網站發布。


第六條“靜態考核”主要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企業管理體系、人員配備等情況;

(二)主要生產設備、試驗室運轉等情況;

(三)原材料、構配件、產品出廠等質量控制情況;

(四)生產方案、駐廠監造、樣板件等落實情況;

(五)進場材料、出廠產品監督抽檢等情況;

(六)其他要求。


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實施一票否決,暫停該企業向我市建設項目供應部品部件。

(一)企業未達到相應標準要求,擅自供應我市工程項目的;

(二)企業超出經營范圍進行違規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 企業擅自委托不具備生產條件的工廠代加工生產的;

(四) 企業弄虛作假,降低產品質量標準,損害他人利益的,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對主管部門行政意見、處罰等拒不執行的;

(六)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八條 同一企業、同一性質、不同級別榮譽表彰等,按最高級別計分。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相應加分。

(一)獲得省、市級主管部門表彰獎勵的,分別加5分、3分;

(二)在生產、經營、環保、節能等方面表現突出,被省、市級主管部門觀摩學習、推廣的,分別加5分、3分;

(三)舉辦省、市級相關裝配式建筑競賽等活動的,分別加5分、3分;

(四)產品供應的項目獲得國家、省、市級工程質量優質獎的,分別加10分、5分、3分;

(五)企業技術中心通過國家、省、市級認定的,分別加10分、5分、3分;

(六)獲得國家級、省級“裝配式建筑產業示范基地”的,分別加10分、5分;

(七)獲得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的,加5分;

(八)在新型建筑工業化發展方面,有顯著創新的,具有重要影響的,加5分。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一)在市場經營活動中,哄抬價格或者存在降低質量標準、壓價等惡意競爭、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市場秩序的;

(二)被省級及省級以上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三)對主管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徹底的;

(四)將部品部件生產業務轉讓或者部分轉讓給其他企業或個人的;

(五)其他重大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次扣5分。

(一)被市級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二)向明知項目工程違法開工或被相關部門下達停工通知的,仍供應部品部件;

(三)不履行合同協議等約定,對工程建設造成較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四)因部品部件問題,導致工程被主管部門勒令停工的;

(五)其他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年度綜合評價排名前三名的企業,優先參與評優選先,優先推薦各類項目建設,減少日常巡查頻次直至免檢;年度考核分值排名后兩名的企業,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加大監管頻次,約談企業負責人,不推薦參加年度各項評優選先。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合肥市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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