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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智能建造水平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印發

《成都市智能建造水平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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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成都市智能建造水平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成住建發〔2024〕14號


四川天府新區公園城市建設局,成都東部新區公共服務局,成都高新區公園城市建設局,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各相關單位:


為規范我市智能建造企業水平評價和智能建造項目水平評價管理,引導智能建造試點示范工作健康發展,我局制定了《成都市智能建造水平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1月31日


(聯系人:劉柳杉;聯系電話:61887253)


成都市智能建造水平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大力發展智能建造,規范我市智能建造水平評價管理,促進我市智能建造水平提升,以科技創新推動建筑業轉型發展,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推動智能建造與建筑工業化協同發展的指導意見》《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部門關于推動智能建造與建筑工業化協同發展的實施意見》《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成都市智能建造試點城市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推動成都市建筑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智能建造水平的評價,包含智能建造企業水平評價和智能建造項目水平評價。


第三條 智能建造企業水平由低至高分為A級、AA級和AAA級3個級別;智能建造項目水平由低至高分為基本級、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4個級別。


第四條 申報智能建造水平評價遵循自愿原則,評價工作應科學、公開、公平、公正。


第五條 智能建造水平評價需經申報、形式審查、專家審查、公示、公布等環節。


申報智能建造項目水平評價的項目,如在申報時處于在建狀態,各智能建造技術措施尚未完全實現,需先進行預評價,待項目竣工后再進行評價。預評價、評價階段均需開展專家審查,并對結果進行公示、公布。


第六條 市住建局負責制定完善智能建造水平評價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全市相關工作。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智能建造水平評價的申報及初審工作。


第七條 市住建局建立了“成都市智能建造專家庫”。專家應熟悉《成都市智能建造企業水平評價指標》《成都市建設工程項目智能建造水平評價要點》,了解掌握智能建造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等相關技術要求。


第二章 企業評價申報

第八條 智能建造企業水平評價應由建筑施工企業申報。申報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以新發展理念引領開創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新局面,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創新發展,依法經營,自覺遵守和維護建筑市場秩序。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攬建設工程項目的建筑施工企業。


(三)智能建造能力滿足《成都市智能建造企業水平評價指標》要求,并能夠結合企業發展需要,以數字驅動為基礎,提升企業施工水平,轉變生產組織方式。


第九條 申報企業應按照屬地原則,向企業注冊地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遞交申報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申報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材料(紙質2份裝訂成冊+電子掃描件)

1. 《成都市施工企業智能建造申報表》。按照附件1提供。

2. 企業簡介(500字左右)。包括成立時間、主營業務、注冊地、資質等級、員工數量、經營規模、業務范圍、代表性項目及其他特色優勢等。

3. 法定代表人授權書。按照附件3提供,并附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4. 企業主要證照復印件。包括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正(副)本、安全生產許可證。

5. 智能建造自評估報告(1000字左右)。包括企業智能建造水平總體情況,并從企業基本情況、智能建造基礎設施建設、智能建造項目應用、技術創新及提高項等方面進行分述。

6. 企業誠信申報承諾書。按照附件4提供。


(二)申報材料(掃描件+相關圖片、視頻)

7. 相關佐證材料。按照《成都市智能建造企業水平評價指標》第4-8條及附錄1要求提供。

第三章 項目評價申報

第十條 智能建造項目水平評價申報應由項目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申報,鼓勵設計、監理和咨詢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報。申報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建設過程中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申報單位未發生因不良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


(二)項目滿足《成都市建設工程項目智能建造水平評價要點》要求,并按照國家、四川省相關標準、規范進行設計、施工、運營、改造。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應按照屬地原則,向項目所屬地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遞交申報材料(市管項目直接報市住建局),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申報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并裝訂成冊:


(一)基本材料(紙質2份裝訂成冊+電子掃描件)

1. 《成都市建設工程項目智能建造水平評價申報表》。按照附件2提供。

2. 項目簡介(500字左右)。包括責任主體、建設內容、建設規模、投資總額、地理位置、開竣工時間等。

3. 法定代表人授權書。按照附件3提供,并附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4. 項目主要證照復印件。項目立項批復文件、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備案表等。

5. 智能建造自評估報告(1000字左右)。包括該項目智能建造技術應用總體情況,并從數字設計、智能生產、智能施工、智慧運維、數據協同和綜合效益等方面進行分述。

6. 企業誠信申報承諾書。按照附件4提供。


(二)申報材料(掃描件+相關圖片、視頻)

7. 相關佐證材料。按照《成都市建設工程項目智能建造水平評價要點》第4-8條及附錄1要求提供。

第四章 評價流程

第十二條 屬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企業或項目評價申報后,應先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申報企業或項目,向市住建局報送。形式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申報企業和項目是否具備申報條件;


(二)申報材料是否齊全、完整、真實、有效。申報材料不全的,形式審查期間可要求申報單位進行補充。


第十三條 市住建局在形式審查后組織專家審查,按照《成都市智能建造企業水平評價指標》《成都市建設工程項目智能建造水平評價要點》,確定評價等級。對于審查中無法確定的內容,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四條 審查結束后,市住建局對審查合格企業或項目進行掛網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主要公示以下內容:


(一)智能建造企業公示內容包括申報企業名稱、企業智能建造水平評價等級等。


(二)智能建造項目公示內容包括申報單位名稱、項目名稱、項目類型、項目智能建造水平評價等級等。


第十五條 對于公示無異議的企業、項目,市住建局將印發公告。


第十六條 智能建造水平評價等級編號由年份、當年認定序號、等級組成,中間用“-”連接。例如2023年認定的第1個AAA級智能建造企業,證書編號為2023-1-AAA;2023年認定的第1個三星級智能建造項目,證書編號為2023-1-☆☆☆。

第五章 評價管理

第十七條 獲得智能建造水平評價等級認定的企業和項目,應強化科技創新,推進智能建造能力建設,確保技術措施落地見效。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將隨機對獲評企業和項目進行復查,發現存在以下任一問題,將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的,撤銷等級認定:


(一)智能建造企業水平評價

1. 企業智能建造水平能力低于已認定等級。

2. 偽造技術資料和數據獲得等級認定。

3. 利用智能建造水平評價進行虛假宣傳。


(二)智能建造項目水平評價

1. 部分智能建造技術未實現,實際效果低于智能建造水平預評價等級。

2. 偽造技術資料和數據獲得等級認定。

3. 利用智能建造水平評價進行虛假宣傳。

4. 評價期間發生較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

5. 評價期間申報單位因住建領域不良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參與智能建造水平評價的專家應堅持公平公正,回避與自己有連帶關系的申報企業和項目。違反評審規定和評審標準的,不再列入專家庫。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載:

1. 成都市智能建造企業水平評價申報表

2. 成都市建設工程項目智能建造水平評價申報表

3. 法定代表人授權書

4. 企業誠信申報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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