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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住建廳印發《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辦法》和《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管理辦法》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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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遼寧省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辦法》和《遼寧省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遼住建〔2019〕119號 各市、沈撫新區住建局: 現將《遼寧省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辦法》和《遼寧省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認真遵照執行。 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8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遼寧省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發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廣裝配式建筑的要求,規范遼寧省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遼寧省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以下簡稱示范城市)是指在裝配式建筑發展過程中,具有較好的產業基礎,并在裝配式建筑發展目標、支持政策、技術標準、項目實施、發展機制等方面能夠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并按照本管理辦法認定的城市(含縣、區)。 第三條 示范城市的申請、評審、認定、發布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地在制定實施相關優惠支持政策時,應向示范城市傾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認定的省級示范城市可優先被推薦參與國家級示范城市評選。 第二章 申 請 第五條 申請示范的市(縣、區)應經設區市政府同意,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申請示范的城市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較好的經濟、建筑科技和市場發展等條件; 2.具備裝配式建筑發展基礎,包括較好的產業基礎、標準化水平和能力、一定數量的設計生產施工企業和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等; 3.制定了裝配式建筑發展規劃,有較高的發展目標和具體的任務; 4.有明確的裝配式建筑發展支持政策、專項管理機制和保障措施; 5.本地區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兩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和各類質量事故; 6.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七條 申請示范的城市需提供以下材料: 1. 遼寧省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申請表(附件1); 2.遼寧省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附件2); 3.已出臺的裝配式建筑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文件; 4.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評審和認定 第八條 設區市政府負責對示范城市申請情況進行核實和初審,符合條件的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各地裝配式建筑發展情況定期開展示范城市認定。 第九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示范的城市進行評審。 第十條 評審專家委員會一般由5-7名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由主任委員主持評審工作。專家委員會應客觀、公正,遵循回避原則,并對評審結果負責。 第十一條 評審內容主要包括: 1.當地的經濟、建筑科技和市場發展等基礎條件; 2.裝配式建筑發展的現狀:政策出臺情況、產業發展情況、標準化水平和能力、龍頭企業情況、項目實施情況、組織機構和工作機制等; 3.裝配式建筑的發展規劃、目標和任務; 4.實施方案和下一步將要出臺的支持政策和措施等。 第十二條 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后后,對符合要求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認定后公布示范城市名單。對不符合要求的城市不予認定。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示范城市應按照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及時總結經驗,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供年度報告并接受檢查。 第十四條 示范城市應加強經驗交流與宣傳推廣,積極配合其他城市參觀學習,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十五條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示范城市具體實施工作和所屬示范市(縣、區)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定期對示范城市的工作目標、主要任務和政策措施落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通報檢查結果。示范城市未能按照實施方案制定的工作目標組織實施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向市級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責令限期改正。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檢查及整改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合格的繼續認定為示范城市,評估不合格的城市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撤銷其示范城市認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附件1: 遼寧省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申請表 附件2: 遼寧省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實施方案(框架) 一、城市社會經濟發展基本情況; 二、發展裝配式建筑的目的、意義和必要性; 三、發展裝配式建筑的目標和任務; 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計劃安排; 五、已出臺的相關支持政策和標準規范; 六、產業發展及配套產業鏈情況; 七、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建設情況; 八、發展裝配式建筑對經濟社會環境效益影響分析; 九、組織管理; 十、保障措施。 遼寧省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發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廣裝配式建筑的要求,規范遼寧省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管理,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遼寧省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以下簡稱產業基地)是指具有明確的發展目標、較好的產業基礎、技術先進成熟、研發創新能力強、產業關聯度大、注重裝配式建筑相關人才培養培訓、能夠發揮示范引領和帶動作用的裝配式建筑相關企業,主要包括裝配式建筑設計、部品部件生產、施工、裝備制造、科技研發等企業。 第三條 產業基地的申請、評審、認定、發布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產業基地優先享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所在地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的相關支持政策。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認定的省級產業基地可優先被推薦參與國家級產業基地評選。 第二章 申 請 第五條 申請產業基地的企業由各設區市推薦,并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申請產業基地的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具有較強的裝配式建筑產業能力; 3.具有先進成熟的裝配式建筑相關技術體系,建筑信息模型(BIM)應用水平較高; 4.管理規范,具有完善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和產品質量控制體系,市場信譽良好,近兩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和各類質量事故; 5.制定企業發展規劃或計劃,具有一定的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實踐經驗,以及與產業能力相適應的標準化水平和能力,具有示范引領作用; 6.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七條 申請產業基地的企業需提供以下材料: 1. 遼寧省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申請表(附件3); 2. 遼寧省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可行性研究報告(附件4); 3.企業營業執照、資質等相關證書; 4.企業管理制度、發展規劃或計劃、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5.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評審和認定 第八條 設區市政府負責對產業基地申請情況進行核實和初審,符合條件的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各地裝配式建筑發展情況定期開展產業基地認定。 第九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評審專家委員會,對申請的產業基地進行評審。 第十條 評審專家委員會一般由5-7名專家組成,應根據參評企業類型選擇裝配式建筑設計、部品部件生產、施工、裝備制造、科技研發、管理等相關領域的專家。專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由主任委員主持評審工作。專家委員會應客觀、公正,遵循回避原則,并對評審結果負責。 第十一條 評審內容主要包括:產業基地的基礎條件;人才、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綜合實力;實際業績;發展裝配式建筑的目標和計劃安排等。 第十二條 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后后,對符合要求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認定后公布產業基地名單。對不符合要求的產業基地不予認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產業基地應制定工作計劃,做好實施工作,及時總結經驗,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報送年度發展報告并接受檢查。 第十四條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產業基地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定期對產業基地工作目標、主要任務和計劃安排的完成情況等進行檢查,通報檢查結果。未完成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的產業基地,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向當地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責令限期整改。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檢查及整改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合格的繼續認定為產業基地,評估不合格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撤銷其產業基地認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附件3 遼寧省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申請表 附件4 遼寧省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可行性研究報告(框架) 一、目的、意義及必要性 (一)產業基地實施的目的、意義 (二)產業基地實施的必要性 二、產業基地的重點任務 (一)產業基地的核心技術和配套產品技術 (二)產業基地的主要內容 1.主要產品 2.項目實踐 3.優勢分析 4.技術集成 5.專業協同 三、產業基地的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1.總體目標 2.具體目標 3.階段性考核目標 (二)進度計劃安排(含分階段考核內容) (三)政策措施與組織管理保障 展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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